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
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5月1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通告》。
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87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口服固体常释制剂申请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豁免。该指导原则是基于国际公认的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iopharmaceutics Classification System,以下简称BCS)起草。
一、药物BCS分类
BCS系统是按照药物的水溶性和肠道渗透性对其进行分类的一个科学架构。当涉及到口服固体常释制剂中活性药物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以下简称API)在体内吸收速度和程度时,BCS系统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关键因素,即:药物溶解性(Solubility)、肠道渗透性(Intestinal permeability)和制剂溶出度(Dissolution)。
(一)溶解性
溶解性分类根据申请生物等效豁免制剂的最高剂量而界定。当单次给药的最高剂量对应的API在体积为250ml(或更少)、pH值在1.0-6.8范围内的水溶性介质中完全溶解,则可认为该药物为高溶解性。250ml的量来源于标准的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受试者用于服药的一杯水的量。
(二)渗透性
渗透性分类与API在人体内的吸收程度间接相关(指吸收剂量的分数,而不是全身的生物利用度),与API在人体肠道膜间质量转移速率直接相关,或者也可以考虑其他可以用来预测药物在体内吸收程度的非人体系统(如使用原位动物、体外上皮细胞培养等方法)对渗透性进行分类。当一个口服药物采用质量平衡测定的结果或是相对于静脉注射的参照剂量,显示在体内的吸收程度≥85%以上(并且有证据证明药物在胃肠道稳定性良好),则可说明该药物具有高渗透性。
(三)溶出度
口服固体常释制剂具有快速溶出的定义是:采用中国药典2015版附录通则(0931)方法1 (篮法),转速为每分钟100转,或是方法2(桨法),转速为每分钟50或75转,溶出介质体积为500ml(或更少),在溶出介质:(1) 0.1mol/L HCl或是不含酶的模拟胃液;(2)pH4.5缓冲介质;(3)pH6.8缓冲介质或是不含酶的模拟肠液中,30分钟内API的溶出均能达到标示量的85%以上。
口服固体常释制剂具有非常快速溶出的定义是:在上述条件下15分钟内API的溶出均能达到标示量的85%以上。
根据BCS分类系统,药品被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高溶解性、高渗透性(High Solubility- High Permeability)
第二类:低溶解性、高渗透性(Low Solubility-High Permeability)
第三类:高溶解性、低渗透性(High Solubility-Low Permeability)
第四类:低溶解性、低渗透性(Low Solubility-Low Permeability)
当口服固体常释制剂在体内的溶出相对于胃排空时间快或非常快,并且具有很高的溶解度时,药物的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就不会依赖于药物的溶出时间或在胃肠道的通过时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BCS分类1类和3类的药物,只要处方中的其他辅料成分不显着影响API的吸收,则不必证明该药物在体内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的可能性,即生物等效性豁免。
二、基于BCS的生物等效豁免
(一)对于BCS 1类的药物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药物具有高溶解性;
2.药物具有高渗透性;
3.仿制和参比制剂均为快速溶出,并且制剂中不含有影响主药成分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的任何辅料。
(二)对于BCS 3类的药物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药物具有高溶解性;
2.仿制和参比制剂均具有非常快速的溶出;
3.仿制制剂和参比制剂应处方完全相同,各组成用量相似,当放大生产和上市后变更时,制剂处方也应完全相同。对于上市后变更的有关要求参见《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相关内容。
(三)对于处方相同,活性成分及辅料成相似比例的不同规格同种样品,通常高剂量规格已做过BE试验的,低剂量规格可申请免做BE试验,有些品种由于安全性等原因,可选择较低剂量规格进行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同品种有所差异,具体选择要求参见《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相关内容。
(四)生物等效豁免申请的其他影响因素
当一个口服固体常释制剂申请基于BCS分类的生物等效性豁免时,应注意以下因素可能影响生物等效豁免:
1.辅料
BCS1类药物:辅料有时候可能会影响药物的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一般来说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批准的常释制剂常用辅料,对于BCS1类快速溶出的常释制剂的药物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不会有影响。为了支持生物等效豁免,常释制剂中辅料的用量应该和该辅料在处方中对应的功能保持一致(比如润滑剂)。
当使用新的辅料,或者非常规的大量使用常释制剂常用辅料,要补充提交该辅料的使用没有影响制剂生物利用度的证明资料。可以通过将简单的水溶液作为参比制剂来开展生物利用度研究。大量使用特定的辅料,例如表面活性剂(如聚山梨醇酯80)和甜味剂(如甘露醇或山梨醇),可能会有问题。
BCS3类药物:该类药物和BCS1类药物不同,如果想要申请生物等效豁免,必须有更充分的科学依据。BCS3类药物制剂必须与参比制剂含有相同的辅料组成。这主要是考虑辅料可能对低渗透性药物的吸收影响更显着。因此,仿制制剂的辅料种类必须与参比制剂完全相同,辅料的用量应与参比制剂相似或相同。
2.前药(Prodrugs)
前药的渗透性通常取决于转化药物的机理和(解剖学上的)部位。若药物前体-药物的转化主要表现在肠道膜渗透之后,则应测定该药物前体的渗透性。若转化表现在肠道膜渗透之前,则应测定该药物的渗透性。药物前体和药物的溶出、pH溶解度数据也应与之相关。
3.复方制剂
当口服固体常释的复方制剂中各活性组分均为BCS1类药物,可按BCS1类药物要求申请生物豁免,但应证明各组分之间以及各组分与所有辅料之间没有药物代谢动力学相互作用,否则不能申请豁免。当口服固体常释的复方制剂中各组分均为BCS3类药物或有BCS1类和BCS3药物,应按BCS3类药物要求申请生物豁免,除证明各组分之间无药物代谢动力学相互作用外,还应证明所有辅料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批准的常释制剂常用辅料。
4.基于BCS 的生物豁免对下列情况不适用:
(1)治疗范围狭窄的药品
受治疗药物浓度或药效监控的制约,按狭窄的治疗范围设计的制剂,不适用生物等效性豁免。如:地高辛、锂制剂、苯妥英、茶碱和华法林阻凝剂。
(2)口腔吸收制剂
由于BCS分类是基于胃肠粘膜的渗透和吸收,因此不适用于口腔吸收制剂,如:类似舌下片或颊下片的制剂。对于口含片、口腔崩解片等,如果该制剂从口腔吸收也不适用。
三、申请生物等效豁免应提供的资料
(一)高溶解性的数据支持(或文献资料)
1.测定方法的描述,包括分析方法和缓冲溶液的组成信息。
2.原料药的化学结构,分子量,性质(酸、碱、两性或中性)和解离常数(pKa)。
3.测试结果(平均值、标准偏差、变异系数)以表格的形式汇总,不同pH溶液、药物溶解度(如mg/ml)以及溶解最大规格需要的介质体积。
4.pH-溶解度的曲线图
(二)高渗透性的数据支持(或文献资料)
1.测定方法的描述,包括分析方法和缓冲溶液的组成。
2.人体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PK),包括设计方案和PK数据对应的方法。
3.对于直接渗透性研究方法,需要说明所用方法的适用性,包括研究方案的描述,受试者、动物和上皮细胞系的选择标准,供体液里的药物浓度,分析方法的描述,计算吸收程度或渗透性的方法等信息。
4.选择的模型药物的清单,应包含以下数据:说明研究方法适用性的人体内的吸收度数据(平均值、标准偏差、变异系数),每个模型药物的渗透率值(平均值、标准偏差、变异系数),每个模型药物的渗透性分类,并根据渗透性数据(平均值±标准偏差或95%置信区间)给吸收程度按照渗透性分类上下限和所选内标作出标示。支持一个被测原料药高渗透性的信息包括:被测原料药的渗透性数据、内标(平均值、标准偏差、变异系数)和稳定性信息,适当的时候包括支持主动转运机制的数据,以及确定被测原料药的高渗透性的研究方法。
当f2值≥50时,认为两个物质有相似的溶出特性。为了可以使用平均值,则变异系数(RSD)在第一个时间点时不应超过20%,在其他时间点不应超过10%。应注意当使用上述溶出介质时,若仿制制剂和参比制剂均能在15分钟内溶出标示量的85%及以上,则不必再利用f2法比较其相似性,可认为溶出曲线相似。